2009年6月5日 星期五

"身心障礙者行為問題處理" 一書讀後感想

第二章 行為問題的意義與內涵
行為問題或者是問題行為: 主要的是強調行為本身會因為條件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為發生的行為在因為環境的不同會影響別人對此行為的接納度。
產生行為問題的其因素又可分為四項
1. 行為本身是否合乎年齡、性別與發展程度
2. 行為發生的地點是否適當
3. 行為對於周遭人的看法
4. 產生的行為對個體是來說是否適當

身心障礙者的行為問題
身心障礙者指的是因為身理及心理有顯著的障礙,造成他們可能產生的行為問題的原因又可分為三類
1. 行為的型態:型式和動作
2. 行為的功能:大致上的要產生行為主要為的是引起其他人的注意
3. 行為的病原:是為疾病所引起的如焦慮症,恐懼症等等

我們從型態的角度看又可分為六項

(1). 固著行為:
只一再重複某種特定的行為,而此行為不具特別的意義,且會持續相當的一段時間;當中又可以照口語、動作、強迫性的收集行為,不當的戀物行為、固定形式而抗拒改變的行為。
而固著行為會依照年齡或能力的增加在內容和形式上會有所改變,但極少數的行為會不。

(2). 自傷行為:
這類的行為被視為最嚴重且最急需被處理的問題,此行為又可分為兩類
狹義:指個體蓄意會無意識重複各種方式傷害自己
廣義:指任何傷害自我身體形象或健康行為
自傷行為又可細分三種
1. 重度自傷行為
2. 固定是自傷行為
3. 淺性或中度自傷行為

(3). 攻擊行為:
此行為被認為是個體的發脾氣的一部份,可分為三種
1. 身體的攻擊
2. 口語和對物品的攻擊
3. 消極的抵制或是不聽話的反抗

(4). 不適當的社會行為
此行為稱之為反社會的行為,指個體在公開在公開場合中表現出不合常理的行為,而違反社會的規範,甚至侵犯他人的基本權益,以至於減少他人對於個體的接納度。此行為又可分為兩項
外顯:不適當的社會行為是指個體公然從事與受害者正面衝突
內隱:外人往往無法看到行為發生的不適當的社會行為
其行為可分成四大類
1. 技巧的缺陷
2. 表現的缺陷
 此兩種是指在某些情況下行為能夠表現出來,而某種情況下卻不行
3. 自我控制技巧的缺陷
4. 自我控制表現的缺陷
 此兩種是指由於受到干擾次機的影響而無法表現行為

(5). 特殊情緒困擾
身心障礙者本身較一般人容自產生行緒和心理上的不適應,而此特殊情緒本身就是一個問題,也是造成行為的主要因素;如憂鬱症,焦慮症,恐慌症,恐懼症等

(6). 身體調節異常的意義:
指個體所表現出的行為問題,主要是日常生活所需攝取和代謝運作失調而造成的現象如飲食,排泄及睡眠等等

閱讀完此章節後,了解的這些會造成身心障礙者所可能產生行為的一些原因,因為書上都介紹的非常的詳細,而其中也提到要認定為是否是行為問題時也要考慮當時的環境和個體來判別,當然我們也要重視其個體的想法,使其行為具有社會的效度,因為他們有太多的因素會造成他們產生些大眾接納度較低的行為,所以我們要體諒他們更要尊重他們,進而幫助他們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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